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4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