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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 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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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