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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9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執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執業執照,其有效期間至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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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