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