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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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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訓練單位名…
第6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
第7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職業訓…
第4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
第5條
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訓練單位名…
第6條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
第7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法令制度類。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
第10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
第12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
第13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自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
第14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第15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六年:一、學員名…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
第17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申請…
第18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
第19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註銷認可證書:一、停業或歇業。二、…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第21條
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年會或技術研討會之機構、學校、團體應…
第22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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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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