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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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