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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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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