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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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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