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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1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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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