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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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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