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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44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或
第四十五條
準用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未報請備查、廢止、變更登記或核轉。 二、違反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或
第四十五條
準用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 三、違反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或
第四十五條
準用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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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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