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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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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