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 第12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12條

取得型式認可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個別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第一項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第一項個別認可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