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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13條

個別認可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具之文件。 二、由申請人向專業機構申請試驗,實施程序如下: (一)排定試驗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二)就申請人依標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試驗室進行試驗。 (三)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 (四)於試驗完成後十日內,將試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個別認可申請人變更申請認可之容器數量、型式或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試驗日期者,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提出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個別認可作業,得派員至容器製造現場查核下列事項,受檢對象不得拒絕: 一、相關試驗設備、器具、生產設備及容器製造人員。 二、容器生產及試驗能力。 申請進口品個別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申請人出具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試驗報告後,免予實施前項現場查核。 前項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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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