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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5條

容器委託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委託契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契約內容應載明容器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檢具之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時,其試驗紀錄表上應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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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