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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7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具之文件。 二、由申請人向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請試驗,實施程序如下: (一)排定試驗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二)就申請人依標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試驗室進行試驗。 (三)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 (四)於試驗完成後十日內,將試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進口品型式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審查申請人所提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試驗報告,免辦理前項第二款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型式認可作業,得派員至容器製造現場查核下列事項,受檢對象不得拒絕: 一、相關試驗設備、器具、生產設備及容器製造人員。 二、容器生產及試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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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