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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 第3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3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容器製造業或委託製造者。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於國內有營業所之容器輸入業者或代理商(以下稱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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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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