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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試驗結果或第二項試驗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並核發型式認可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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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