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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12條

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器經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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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