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 第13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於判定結果後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二)水壓爆破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一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三)經第一目或前目試驗後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