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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21條

申請人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設計,以一次為限,並得依表十一簡化試驗項目: 一、容器長度變更超過百分之五。 二、容器外徑變更於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設計試驗壓力變更於百分之六十以下。 四、除適用直徑或長度變化必需之變更外,複合材料之厚度或包裹樣式有變更。 五、內膽之壁厚變更超過百分之十。 六、變更之基材(樹脂、硬化劑、促進劑等)不同,其化學特性仍與原設計使用之基材相當。 七、容器閥基座與內膽相連接之設計或連接方法有變更。 八、使用與原通過型式認可之容器之材料、製造工法、物理特性,且平均拉伸強度與係數在百分之五變更內之外包覆纖維。但對於現有設計,等效之纖維材料已通過型式認可者,該製造商之現有型式設計均視為具新纖維之型式認可,無需辦理試驗。 九、使用等效內膽,且符合材料試驗規定。 十、容器僅有螺紋變更,其餘設計皆與原認可設計相同者,僅需依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進行試驗。 前項型式認可變更設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新設計,並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一、容器在不同工廠製造生產。 二、製造容器之製程與型式認可之製程有顯著不同。 三、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外徑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容器使用不同纖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同類別與材質之纖維。 (二)與原型式認可纖維性能無同等效能。 五、與原型式認可之基材不同且化學特性無同等效能。 六、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設計試驗壓力超過百分之六十。 七、內膽之製作或設計與原型式認可設計相比,有下列重大改變情形者: (一)內膽材料成分不同或有不同成分限制。 (二)內膽使用之材料性質超過原型式認可設計之限制。 (三)以不同製程製造之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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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