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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16條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灌裝重量以外且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容器,引用與本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時,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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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