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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 第2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2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分類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灌裝重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或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容量為水容量二公升以上五十公升以下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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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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