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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10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0條
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二次豬瘟免疫注射,且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一、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一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六週齡及第九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豬瘟疫苗。 二、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約於配種前免疫注射一次,以後不再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三週齡及第六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豬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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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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