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15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使用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動物防疫機關為執行豬瘟及口蹄疫之清除措施,必要時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進行標示,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核辨識。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