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14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4條

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之動物或區域,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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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