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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6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6條
疫苗之保存及其運輸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之保存條件保存;使用時不得放置於日曬或高溫處所;已逾效期或開瓶使用賸餘之疫苗,應廢棄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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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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