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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5條

口蹄疫疫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緊急輸入者,輸入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製售文件、原疫苗製造廠檢驗成績書及其他指定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檢驗其品質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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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