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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第7條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7條
接種疫苗之注射針筒及針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可拋棄式,或可重複使用且於使用前經充分清洗及消毒之注射針筒及針頭。 二、注射不同欄動物或再度抽取疫苗時,應更換針頭,且不得將不同種類之疫苗混合後接種。 前項第一款之消毒方式為煮沸者,應煮沸達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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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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