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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時,迅速處理。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件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件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設立服務窗口。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件再度發生。 業者應自發現事件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表)通報核安會;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通報核安會備查。 核安會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發生第一項事件之業者,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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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