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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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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報請核安會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業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請核安會備查;安全維護計畫因本辦法修正有配合修正必要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修正,並報請核安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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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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