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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識別接觸個人資料人員,與相關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之權限及控管,並定期檢視修正。 三、人員離職時,要求返還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載體,不得攜離並切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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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