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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6條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業者保有之個人資料儲存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體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設備或媒體之特性及使用環境,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二、對儲存設備或媒體,訂定適當之保管及管理權限。 三、針對存放儲存設備或媒體之環境,實施適當之門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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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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