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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及稽核措施。 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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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