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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教育訓練計畫,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資訊及案例。 二、第四條所列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三、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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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