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9條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為持續精進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參酌執行實務、技術發展、法令變化及其他相關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安全維護計畫。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