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11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1條

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應繳交手續費,其費率計算及繳納方式如下: 一、採取定價交易者,應由買方事業繳交手續費,以成交總金額百分之五計。買方事業應於交易平台下單購買減量額度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專戶(以下簡稱指定專戶)繳納。 二、採取協議交易者,應由買方事業繳交手續費,以每一減量額度單位交易量乘以當次交易單價、買方事業適用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碳費費率或最近一次相同類型專案單位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五,三者取高者計。買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至指定專戶繳納。 三、採取拍賣者,應由買方事業繳交手續費,以成交總金額之百分之五計。買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至指定專戶繳納。 四、前三款手續費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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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