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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12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2條
減量額度採定價交易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欲上架交易減量額度之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交易平台供公開閱覽十四日: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說明。 三、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四、交易價格。 五、交易期間,應不少於三十日。 六、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開閱覽期滿次日,應於交易平台將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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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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