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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13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3條
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十日者,在買方事業下單購買前,賣方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次日起,須再公開閱覽至少十日,始得於交易平台上架: 一、同一專案來源之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期間。但僅限延長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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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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