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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16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6條
減量額度採協議交易者,賣方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協議交易: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減量額度數量及編碼。 三、交易價格。 四、減量額度之使用用途及說明。 五、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協議交易減量額度經公證之合約書。但買方事業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擇定賣方事業者,採購契約無庸公證。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符合前項規定並採有償交易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買方事業限期繳納價金至指定專戶。 買方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或未繳納足額價金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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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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