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 第18條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8條

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交易平台公開閱覽二十八日期滿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拍賣: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說明。 三、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每次申請之減量額度數量須達一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減量額度每單位之拍賣底價。 五、投標期間,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不少於三十日。 六、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 七、投標申購減量額度數量之最低額及最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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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