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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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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