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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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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