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第6條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管理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 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不符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經限期修正仍未改善者。 二、溫泉取供設備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三、事業之管線設置不符合土地使用法規管制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四、違反相關法令或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者。 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許可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重新提出之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
第5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
第10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經營…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