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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 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 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 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 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 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 六、預期營運效益及收費基準。 七、溫泉取供事業之財務計畫。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設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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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