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第18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8條
申請汰建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有漁業證照。 二、汰舊漁船之船籍註銷證明文件。 三、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或經專案核准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證明文件。 四、符合
第三條
第四款所定金門馬祖漁船變更為貨船者,需檢附航政機關之相關證書。 五、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註銷漁業證照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