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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7條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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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