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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4條

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拖網、刺網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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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