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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第5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5條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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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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