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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下簡稱SPRFMO)委員會船舶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船舶註冊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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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